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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不等于任性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17        返回列表
前言:随着新公司法出台后,*大限度的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出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于是有出资人认为,股东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金并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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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集团公司注册资本金认缴制不等于任性

随着新公司法出台后,*大限度的降低了股东投资门槛,出资金额由股东自行决定,于是有出资人认为,股东可随意认缴注册资本金并可无期限的履行出资义务,但不意味着减轻股东违反出资义务的责任,只是股东的出资义务更多源于股东之间的约定,而非法定。当股东不履行约定的出资义务达到根本违约程度时,其他股东可以追究未出资股东相应的法律责任。接下来小编就上海某集团公司关于注册资本金认缴制的一个真实案例为大家全面解析,详见下文。

  

  首先我们来看一下上海***集团公司关于注册资本金认缴制的一个真实案例,相信您在看完这个案例会有相当大的收获!

  

  上海***集团公司成立于2013年11月,注册资本2000万,实缴金额400万。其中公司发起人徐某认缴出资额为1400万实缴出资额为280万,毛某认缴出资额为600万实缴出资额为120万。两人的认缴出资期限均为两年。到了2014年4月,毛某将公司股权转让给林某,投资公司也通过股东会决议,决定成立新一届股东会,新老股东徐某与林某将公司资本由2000万增资到10亿元,但是实缴金额依然是400万元。公司新章程约定,两名股东要在2024年12月31日之前缴纳出资。在2014年7月底,投资公司突然作出一系列的股东会决议。首先决定公司注册资本金由10亿元减至400万元,同时老股东徐某也退出公司,由新股东接某接手相关股份,同时修改了公司章程。可是投资公司从来没有按照股权转让协议和补充协议的内容向国际贸易公司支付过一分钱。但是国际贸易公司却得知了投资公司减资的消息,遂即将投资公司连同四位新、老股东全部告上法庭,要求被投资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首期款人民币2000万元;要求公司股东接某、林某在各自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要承担连带责任;要求接某、林某在减资本息范围内,就投资公司对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徐某、毛某在各自未出资范围内与接某、林某承担连带责任。在法庭上,前股东徐某、毛某认为两人都按照公司认缴出资的章程完成了出资,公司减资时已经不是公司股东,减资的行为与自己无关。同时毛某认为,在和国际贸易公司签订目标公司股权转让协议之前已经不是公司股东,更谈不上为协议承担责任。而现任股东接某和林某认为,公司减资不是为了逃避债务,而是出于公司的实际经营需要,没有如实申报债权是工作疏忽,减资并未造成公司资产实际流失,股东不应承担责任。

  

  在判决中法官指出:认缴制下公司股东的出资义务只是暂缓缴纳,而不是**免除,在公司经营发生了重大变化时,公司包括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股东缴纳出资,以用于清偿公司债务。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公司股东在登记时承诺会在一定时间内缴纳注册资本,公司股东这样的承诺,可以认为是其对社会公众包括债权人所作的一种承诺。

  

  股东作出的承诺,对股东会产生一定的约束作用,同时对于债权人来说,也会产生一定的预期。但是,任何承诺、预期都是在一定条件下作出的,这样的条件有可能会产生重大变化。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足以改变债权人预期的时候,如果再僵化地坚持股东一直到认缴期限届满时才有出资义务,只会让资本认缴制成为个别股东逃避法律责任的借口。

  

  就本案来说,被告公司在经营中发生了重大变化,公司对外出现了债务总额就达到了近8,000万元,这样一笔债务是依法已经到期的债务近20倍。

  

  因此建议股东应合理认缴注册资本金,其实认缴不等于不缴,*终还是要缴,是按照股东间达成的契约来缴。

  

  如果公司发生债务纠纷或依法解散清算,没有缴足出资的股东应先缴足出资。

  如果股东没有按约定缴付出资,已按时缴足出资的股东或者公司本身都可以追究该股东的责任。

  如果股东只认缴,不实缴,公司就是空壳。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并没有改变公司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承担责任的规定,也没有改变承担责任的形式。

  股东要按照自主约定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认缴出资额、约定的出资方式和出资期限向公司缴付出资,股东未按约定实际缴付出资的,要根据法律和公司章程承担民事责任。

  

  这就要求公司的股东在认缴出资时要充分考虑到自身所具有的投资能力,作出符合理性地作出认缴承诺,并践诺守信。

  

  *后小编为大家普及下关于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建议股东们都看一下

  

  公司或者其他股东可以要求补足出资并承担违约责任,该主张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根据公司法规定,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按照公司法司法三说明,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依法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其中第19条第2款,公司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或者其他股东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返还出资,被告股东以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以上是小编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上海某集团公司关于注册资本金认缴制案例全面解析及股东未按规定缴纳出资或抽逃出资的所承担的法律后果的具体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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