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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伙企业注销工商登记

发布时间:2024-04-23        浏览次数:20        返回列表
前言: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
上海合伙企业注销工商登记

    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无法实现;

     (一)上海注册公司合伙企业申请注销登记的条件

    1.合伙企业的解散条件 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①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②合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③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④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⑤无法实现;⑥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2.合伙企业的清算合伙企业解散,应当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经全体合伙人过半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日内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自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也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己法院指定清算人。

    清算人在清算期间执行下列事务:①清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②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事务;③清缴所欠税款;④清理债权、债务;⑤处理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⑥代表合伙企业参加诉讼或者仲裁活动。清算结束,清算人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5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合伙企业注销后,原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二)办理注销工商登记的相关事项

    1.申请地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上海注册公司代理机构代办。

    2.文件、资料的准备。

    (1)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2)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及身份证明。(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4)完税证明。(5)营业执照正、副本。

    3.办理时间伙企业依法解散的,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经企业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合伙企业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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